使用紀念币支付遭拒 消費者告家樂福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周蔚)超市購物使用紀念币付款遭拒,李先生認為超市侵犯了公民使用貨币的權利,故将家樂福北京天通苑店訴至法院要求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庭審中,原告放棄了第二項訴訟請求。
作為被告的家樂福超市則稱,原告的購物行為已經完成,超市不存在侵權行為,且超市不具有識别紀念币的能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未當庭宣判。
在家樂福購物 使用紀念币支付遭拒
2月27日上午,北京昌平區法院東小口法庭公開審理了此案。
2017年11月30日,李先生在家樂福天通苑店購物,共計花費62.8元,李先生稱,當時他使用7枚建軍90周年流通紀念币(10元一枚)支付,被收銀員拒收。當晚,李先生在朋友圈講述了自己在家樂福使用紀念币支付遭拒的事。
2017年12月14日,李先生再次來到家樂福超市購物,同樣在使用紀念币支付時遭到拒絕。李先生拍下了當時遭拒的過程,并在今天的庭審中出示了當時的錄像。
李先生稱,2000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0号發布,根據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币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确指出:人民币,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币,包括紙币和硬币。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币時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币,禁止損害人民币和妨礙人民币流通。第十八條規定:紀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紀念币和貴金屬紀念币。
李先生認為,家樂福天通苑店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币管理條例,普通紀念币屬于法定貨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收,并且禁止妨礙人民币流通。家樂福天通苑店拒收紀念币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妨礙人民币流通,侵犯公民的貨币使用權利,是違法違規的行為。要求家樂福天通苑店賠禮道歉。
庭審中,被告家樂福天通苑店的代理律師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稱,首先,家樂福天通苑店不是獨立的法人,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主體。其次原告提供的兩張購物小票顯示購物行為已經完成,第一張是以現金支付完畢,第二張是微信支付完畢,證據顯示家樂福收取了人民币,并沒有拒收人民币,沒有對其造成任何妨礙和影響。關于原告陳述的其使用紀念币的行為,沒有證據支持,被告方沒有收到錄像材料,這兩張購物小票不能證明原告使用了紀念币作為支付的手段。
被告方稱,原告是以侵權來起訴的,家樂福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沒有造成侵權後果,也不存在任何侵權故意,所以,侵權的案件無法成立。至于原告提出的公民貨币使用權利,我們沒有在法條中看到,原告的說法和理由不成立。
被告:超市無法識别哪些紀念币可以流通
家樂福超市在答辯中稱,關于原告提出的紀念币問題作出說明:第一,并非所有的人民币都能流通且可以支付,例如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殘缺污損的人民币以及大部分紀念币,所以在人民币管理條例裡面第三條規定并非是指不得拒收所有的人民币,至少上述提及的三種人民币是可以不收取的。
第二,在貨币管理條例第18條裡有對紀念币的定義,在發行的2000多枚中可流通的在100枚左右,無法識别哪些可以流通,因為種類和類别非常多。
第三,紀念币包括普通紀念币和貴金屬紀念币,但是兩者也是難以區分的。普通紀念币和貴金屬紀念币哪些可以流通,是人民銀行通過公告來确定的。例如2017年建軍周年紀念币共發行了10枚,我們了解僅僅隻有1枚可以流通,顔色是古銅色,其中得十分之一是可以流通,在超市或商店内,在顧客衆多,工作人員無法在短時間内甄别一個顧客支付的紀念币是普通紀念币還是貴金屬紀念币,是否可以流通。在一家超市或商店請顧客用普通人民币或微信支付沒有過錯,而不存在侵權的行為。
第四,作為超市商店等經營機構不應承擔銀行甄别貨币能力以及承擔與此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原告:紀念币都是可以流通的
而原告李先生稱,紀念币包括普通紀念币和貴金屬紀念币,法定都可以流通,普通紀念币是等值流通,貴金屬也可以流通。
李先生說,他在銀行兌換的時候,銀行明确表示紀念币可以流通。紀念币是具有流通屬性和收藏屬性,目前社會上對紀念币的流通屬性不夠重視,不收取紀念币具有普通遍,希望通過本案能引起超市等消費流通領域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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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晚報